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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成辉与李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辉,李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3民初186号原告赵成辉,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李晓龙,永登县某某乡人。原告赵成辉诉被告李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梅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原告赵成辉诉称,2014年10月被告李晓龙陆续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装修工程完成后,被告给付了部分材料款,剩余15460元未给付,并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底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材料款15460元。被告李晓龙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就其诉请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李晓龙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今欠赵成辉装潢材料款计15460元,欠款人李晓龙”的欠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装潢材料款15460元的事实。被告缺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该欠条系原件,并由被告李晓龙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可信,本院认定有效。被告李晓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证据的基础上,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李晓龙在原告经营的“美佳装潢城”赊购装潢材料,并向原告赵成辉出具欠条一份,赊欠原告赵成辉装潢材料款15460元,赊欠后欠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受法律保护,被告具条赊欠原告装潢材料款,表明双方之间有买卖关系,欠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受法律保护。被告欠款后应当及时向原告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欠款,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46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成辉给付拖欠的装潢材料款15460元。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李晓龙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再执行。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