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夏菊花与张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433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潘虹,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菊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