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泽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泽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436号原告: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方山。委托代理人:王方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泽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雅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颖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