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武侯民初字第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坚玉与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坚玉,陈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武侯民初字第11576号原告潘坚玉,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陈建兵,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坚玉与被告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坚玉于2016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坚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春桃负担。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