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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侯民初字第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坚玉与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坚玉,陈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武侯民初字第11576号原告潘坚玉,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陈建兵,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坚玉与被告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坚玉于2016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坚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春桃负担。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