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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常伟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常伟,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武常伟,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东关街;法定代表人:张玉成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武常伟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2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