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与穆瑞全、徐玉祥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穆瑞全,徐玉祥,王世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1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嘉海花园6号楼消防控制办公室。负责人张东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龙,该业委会委员。被告穆瑞全,无职业。被告徐玉祥。被告王世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与被告穆瑞全、徐玉祥、王世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业主会承担。审 判 长 訾文华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