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邵威松与王国敏、蔡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威松,王国敏,蔡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邵威松。被执行人:王国敏。被执行人:蔡亚。申请执行人邵威松与被执行人王国敏、蔡亚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敏、蔡亚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邵威松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敏、蔡亚女归还原告邵威松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算,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诉讼费22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国敏、蔡亚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国敏、蔡亚女尚应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2275元,执行费1434.13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赖才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