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139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 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