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朱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信县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姚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晓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朱晓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7元、执行费1400元,以上总计10271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晓春在银行的存款至1027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