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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生与被执行人吴兴伟、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吴兴伟,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被执行人吴兴伟,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王家村。被执行人王立春,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上房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生与被执行人吴兴伟、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