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刑初7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5G9**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子县五长线方大商砼门前路段时,与为躲避积水骑电动自行车驶入对向车道的和某某相撞,致和某某受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1。经长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和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浓���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和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5G9**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子县五长线方大商砼门前路段时,与为躲避积水骑电动自行车驶入对向车道的和某某相撞,致和某某受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mg/100m1。经长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和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经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和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7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22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晋A5G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晋A5G9**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情况。3、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以��被害人和某某的身份情况。4、证人和某丙(和某某的女儿)的询问笔录,证明其父亲和某某与张某某车相撞时其当时不在现场,是后来到的现场。其到后其父亲和某某已经被120救护车拉走了。但是肇事车辆还在现场。其父亲是腰椎骨、骶骨部位受伤了。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其父亲,除了住院的所有医药费费用,另外还赔偿了2万元。5、证人和某丙(和某某的女儿)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其驾车拉着其母亲沿长子县大堡头村旧路由北向南在前面行驶,其父亲和某某骑着电动车在后面跟着,当行驶到方大商砼门前路段时,对面行驶过来一辆面包车,会车完毕后,突然听见后面咚的响了一声,下车看到那辆面包车停在公路东侧,其父亲骑的电动车倒在面包车的后面,其父亲倒在公路东侧的路沟里,后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20车将其父亲拉到医院。其没看到面包车与其父亲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的过程,其不认识面包车的驾驶人。6、被害人和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1月6日16时许,其骑自己的爱玛牌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长子县方大门前路段时,由于公路上湿滑,路上还有一个水坑,其就绕过水坑,当其刚绕过水坑看见对面由南向北行驶过来一辆车,其就本能地向公路东侧躲让,在躲让同时与那辆车撞了,后其摔倒在地什么也不知道了。住院后其是腰部受伤。7、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证明2015年11月6日17时30分,在长子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论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6.3mg/100m1。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和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10、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2015年11月19日,在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和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7100元。11、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其有驾驶证,驾驶的是自己的二手车,没有过户,车没有保险,车辆所有人显示是马某某。案发当天,其卸完货驾车往长子县城返,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子县大堡头旧路方大门前路段时,看见自北向南在公路东侧行驶着一辆电动车,其赶紧踩刹车,由于雨天路滑,在刹车时车滑行上就与那辆电动车相撞,后下车看见电动车倒在公路东侧的路边,骑电动车的人摔倒在公路东侧的路沟内,随后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20到达后把伤者拉到医院。其当时看见那辆电动车了,车速有40迈,其驾驶的车右侧保险杠与电动车正前方相接触,发生事故前其是在大堡头镇上朋友家里喝的酒,喝了大概2两白酒。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除了住院7000多元医药费,还另外赔偿了他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对其可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长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平志刚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人民陪审员 任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