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燎诉被告夏志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燎,夏志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559号原告:张进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夏志疆,男,约35岁,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燎诉被告夏志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夏志疆位于新源县建材市场西大门北面18-1-18地下室门面房产(新国土用第XXX号;新国土用字第XXX号)。案外人徐燕以其所有的新FX**号奥迪Q5轿车;案外人王法军以其所有的新FX**号路虎SALFA28越野车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夏志疆位于新源县建材市场西大门北面18-1-18地下室门面房产(新国土用第XXX号;新国土用字第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