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运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运岑,任大运,任运凯,任艾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204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超,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任运岑,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任大运,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任运凯,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任艾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运岑、任大运、任运凯、任艾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涛审 判 员 胡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