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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4民初299号原告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东阿县高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丛峰,董事长。原告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悦酒店管理公司)与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真国色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鹿闪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真国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悦酒店管理公司诉称:2014年7月,被告在我单位举办油用牡丹专家研讨会期间,欠我单位会议费3700元、用餐费82982元、住宿费28772元,共计115454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故此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54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唯真国色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从事酒店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的公司。2014年7月,被告在原告下属单位泰悦大酒店举办油用牡丹专家研讨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餐饮、住宿、会议等服务,2015年8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115454元,具体包括:会议费3700元、餐费82982元、住宿费2877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审理中,本院直接向被告唯真国色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餐饮、住宿、会议服务,被告共欠原告115454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115454元,被告理应承担归还原告115454元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6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54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15454元为基数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被告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