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正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正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何玉书。被告王正洪,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协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彭 霞代理审判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