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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邓亚与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01号原告邓亚。被告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1号星典时代新寓4栋406房。法定代表人李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诉被告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于2016年4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妙易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邓亚负担。审 判 员  黄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