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16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儒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儒杰,杨德玉,薛利祥,薛观祥,黄玉英,薛鲜祥,薛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619-5号申请执行人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新光路中段(宝石小区H11、12、13)。法定代表人陈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宾,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儒杰,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杨德玉(系被执行人薛儒杰的母亲),女,192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被执行人薛利祥,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薛观祥,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第三人黄玉英(系被执行人薛儒杰的妻子),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第三人薛鲜祥(系被执行人薛儒杰的儿子),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第三人薛栋祥(曾用名薛艳祥,系被执行人薛儒杰的儿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儒杰、杨德玉、薛利祥、薛观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儒杰已死亡,被执行人杨德玉与第三人黄玉英、薛鲜祥、薛栋祥作为被执行人薛儒杰的合法继承人,应该在继承被执行人薛儒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黄玉英、薛鲜祥、薛栋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杨德玉、黄玉英、薛鲜祥、薛栋祥作为被执行人薛儒杰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薛儒杰的遗产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灵山县钦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本金100000、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律师服务费8220元、案件受理费389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