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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陈某乙,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陈某丙,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抚养费1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恢复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丙有存款账户,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