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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开忠等与宋代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忠,刘胜,刘传芹,刘传苹,宋代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忠,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6日,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胜,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8日,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传芹,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传苹,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5日,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宋代分,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13日,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忠、刘胜、刘传芹、刘传苹与被执行人宋代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