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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路惠艳与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惠艳,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路惠艳,女,1967年11月2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地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系该长厂长。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68年11月21日生,住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惠艳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1)开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