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路惠艳与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惠艳,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路惠艳,女,1967年11月2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地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系该长厂长。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68年11月21日生,住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惠艳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光明饮料(品)厂、李忠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1)开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