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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市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运贤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市刑执字第566号罪犯黄运贤,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运贤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敬杰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75万元。被告人黄运贤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运贤于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运贤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运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运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运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运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敬杰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75万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