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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金辉诉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辉,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36号原告马金辉。被告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辉与被告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00元,由原告马金辉负担1006.50元,退回原告马金辉1006.50元,诉讼保全费825.00元退回原告马金辉。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英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