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金辉诉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辉,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36号原告马金辉。被告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辉与被告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00元,由原告马金辉负担1006.50元,退回原告马金辉1006.50元,诉讼保全费825.00元退回原告马金辉。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英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