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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39号之二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祥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4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