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7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其个人意思真实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校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