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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7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其个人意思真实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校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