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姚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35号原告: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强,经理。地址: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大道319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姚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徽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