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1执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志刚诉董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刚,董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0-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刚,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董德磊,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董德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德磊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德磊的工资收入,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