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某,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385-2号原告杨某,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告唐某某,男,30岁,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唐某某所有的陕A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因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某某所有的陕A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的扣押。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焕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