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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传英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韩霞、尹希新、沙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马传英,尹希新,韩霞,沙兴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任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冬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传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希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霞。委托代理人:尹希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兴成。原审原告马传英诉原审被告尹希新、韩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沙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18.5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风波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