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崔英楠与米二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英楠,米二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381号原告:崔英楠,农民。法定代理人:曹晶晶。被告:米二勇,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代表人:张建广,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楠与被告米二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英楠以与被告米二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英楠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英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英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