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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永敢与穆传宝、宋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敢,穆传宝,宋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168号原告:高永敢,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杜庄村高庄组***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委托代理人:吕惜光,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传宝,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宋小娟,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高永敢诉被告穆传宝、宋小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敢的委托代理人吕惜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传宝、宋小娟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永敢诉称:被告穆传宝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高永敢借款6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6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欠款履行完毕日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高永敢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高永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穆传宝欠原告高永敢6万元的事实;3、被告高永敢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高永敢的身份情况;4、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此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穆传宝、宋小娟未答辩,亦未质证和举证。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穆传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高永敢借款6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予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查明:被告穆传宝、宋小娟系夫妻关系。本案欠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穆传宝以个人名义所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2、3、4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穆传宝向原告高永敢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穆传宝出具的欠款条据予以证实,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日止的诉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系被告穆传宝、宋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原告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穆传宝、宋小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高永敢事实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传宝、宋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永敢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穆传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