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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李满强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国,李满强,周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国,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周凤芝,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李满强,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三人:周雪芳,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卫国申请追加第三人即被执行人李满强的配偶周雪芳为被执行人,后又撤回追加周雪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卫国撤回追加周雪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荣撤回对第三人周雪芳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新 平审 判 员 高 俪 琼代理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