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长强与练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强,练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26号原告林长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练惠泽,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强与被告练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品兴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人民陪审员 陈细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