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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长强与练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强,练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26号原告林长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练惠泽,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强与被告练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品兴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人民陪审员  陈细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