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民初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守平与周华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守平,周华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第880号原告:叶守平,公司职员。被告:周华凤,公司职员。原告叶守平诉被告周华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晋圣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守平、被告周华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守平诉称:2015年2月15日,刘华经被告周华凤担保从我处借款4万元用于做生意,担保人在借据上注明三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借款人离家外出,音讯全无,我多次找担保人索款,但担保人拒绝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我担保款4万元;2、被告按银行利息标准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华凤辩称:原告陈述部分不属实,当初我确实为刘华担保向原告叶守平借款4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分,我去年11个月总共还了1.2万元利息。刘华有20万元平安优享网上购物卡在原告手中,现在原告耽误不把此卡交给我,给我造成损失,我要求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借款人刘华经被告周华凤担保从原告叶守平处借款4万元,刘华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据上注明三个月付清,担保人周华凤签名担保。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华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叶守平多次向担保人周华凤催要此款,但被告周华凤借故拖付,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叶守平所举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华向原告叶守平借款的事实有刘华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周华凤为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当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叶守平要求被告周华凤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所出具的借条未注明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利息,原、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款约定利息或利息标准,现原告主张此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请求可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庭审中,被告周华凤抗辩要求原告返还20万元平安优享网上购物卡,由于双方对此不能协商一致,此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守平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