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魏向宝与崔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向宝,崔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魏向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大勇,男,蒙古族,农民。魏向宝诉崔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大勇名下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五一街西团结路北砖木结构临街平房二间及院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大勇名下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五一街西团结路北砖木结构临街平房二间及院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