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永吉与孟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吉,孟德福,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王永吉,男,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孟德福,男,汉族,个体户,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内蒙古瑞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吉与被告孟德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永吉负担。审判长 刘 维 东审判员 于 艳 杰审判员 白 万 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