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庆财与青岛微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财,青岛微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朱庆财,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张士浩,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微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马连庄镇岚桑村。负责人李仁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英,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9元,减半收取2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