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龚高与涂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高,涂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龚高。被执行人涂午阳。申请执行人龚高与被执行人涂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午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龚高借款90000元。权利人龚高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涂午阳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