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雷红革与黄想君、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革,黄想君,朱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73号原告雷红革,男,1970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被告黄想君,男,1973年生,汉族,无业,住卢氏县城关镇。被告朱红伟,男,住卢氏县苏地花园。原告雷红革诉被告黄想君、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红革诉称:2013年10月4日,被告黄想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4日还款,朱红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二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想君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朱红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雷红革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法向被告黄想君、朱红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雷红革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黄想君、朱红伟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红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雷红革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