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宗超与李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杨宗超。被执行人李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宗超与被执行人李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东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