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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薛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某给付申请人借款401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