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茹发与黄桂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茹发,黄桂玲,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7号原告黄茹发,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桂玲,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伟,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茹发诉被告黄桂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茹发撤回对被告黄桂玲、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黄茹发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