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茹发与黄桂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茹发,黄桂玲,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7号原告黄茹发,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桂玲,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伟,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茹发诉被告黄桂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茹发撤回对被告黄桂玲、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黄茹发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