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凤侠与马晓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侠,马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马凤侠,居民。被执行人马晓飞,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并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晓飞现金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赵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