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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龙与青岛讯搜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青岛讯搜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472号原告王龙,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讯搜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青岛讯搜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燕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