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072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XX诉刘XX、韩X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刘xx,韩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0722民初3506号原告胡xx。被告刘xx。被告韩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韩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第一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xx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