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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072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XX诉刘XX、韩X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刘xx,韩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0722民初3506号原告胡xx。被告刘xx。被告韩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韩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第一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xx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