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自文、张汉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自文,张汉新,吴述鹏,河源市粤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自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新,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述鹏,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审被告河源市粤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新市区穗东街8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自文。上诉人陈自文、张汉新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2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依据不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河源市粤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吴述鹏、原审被告河源市粤政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是位于东莞市××镇的东莞市中堂鸿富国际酒店,即案涉《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市××镇,东莞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自文、张汉新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