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强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强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313号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黄天荡村。法定代表人顾志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才兴,常州市武进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强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横梁社区吴郑组。法定代表人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