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7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和程某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北五号街坊6栋5门501号陈某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和贾某到洛阳市涧西区北九号街坊2栋409号陈某家中共同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程某、贾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到案经过,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08)涧少刑公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