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3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甘春雷,易县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韩伟英人民陪审员 尹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隰灵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