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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3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甘春雷,易县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昕,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韩伟英人民陪审员  尹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隰灵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