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顺田与倪桦、侯胜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田,倪桦,侯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田,农民。被执行人倪桦。被执行人侯胜兰。原告王顺田与被告倪桦、侯胜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顺田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顺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徐执字第3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