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595号原告陈某,岑溪市。被告邓某,岑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泳妮 来自